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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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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伟、高家才等与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上诉人高正伟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渝国土房管复(2014)14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高正伟等人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

上诉人高正伟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渝国土房管复(2014)14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高正伟等人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高正伟等人系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3、国复(2012)5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拟证明渝府地(2011)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违法。4、照片两张,拟证明高正伟等人签订补偿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南岸区国土分局提供的证据1-5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南岸区国土分局提供的证据6、7,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高正伟等人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高正伟等人提供的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南岸区国土分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南岸国土征公(2012)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片区现场进行了张贴公告,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分别送达给被征收人而不是张贴公告,因该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不予支持。本案只审查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故对于上诉人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提出听证会程序违法及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的上诉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正伟、高家才、高正洪、宁敏、高正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