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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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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九龙坡人社局举示的1-5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6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能够证明巨力建筑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予以采信;7号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九龙坡人社局举示的1-5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6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能够证明巨力建筑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予以采信;7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予以采信;8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巨力建筑公司承接了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二期西延伸段道路工程;9、10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且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顾天其受伤的基本事实及其与巨力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采信;11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顾天其申请工伤认定在法定期限内,九龙坡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12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巨力建筑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九龙坡人社局举示《说明》,九龙坡人社局未予采信;13号法律依据适用于本案,予以确认。巨力建筑公司举示的1、2号证据均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达到巨力建筑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3、4号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陈震系巨力建筑公司承接工程下的班组长,予以采信;5号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经审查,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人社局对其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后,有权根据企业职工或家属的申请作出受伤性质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巨力建筑公司虽已按《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了《说明》作为证据材料,但该《说明》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及顾天其不是工伤,巨力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九龙坡人社局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顾天其与巨力建筑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及顾天其因工受伤的基本事实,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九龙坡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九龙坡人社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巨力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巨力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