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作为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具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公告的职权。 本案中,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11)563号征收批复,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张贴了永川府征公(2011)10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2011年7月4日,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第三款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永国房征补公(2011)3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于上诉人所在的围子屋基村民小组从2009年以后实际纳入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粽粑社区管理,被上诉人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粽粑社区进行公告,征求意见。2011年7月20日,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地(2011)249号文件批准了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据此,被上诉人永川区国土局已履行了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童朝普以被上诉人未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童朝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童朝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