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一审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扣押其新增移民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本案首先要审理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扣押上诉人移民资金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移民局下达给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的永川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有关补偿资金为4010580元,人均为10610元,上诉人全家5人应领取53050元,此款上诉人已经领取,不存在扣押。而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与蒲吕镇石龙3社签订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新增生产安置资金结算协议,因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该协议已收回作废并重新签订了协议,且上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扣押其移民资金,故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扣押其移民资金的行政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乃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乃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