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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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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礼福、费明华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59号 原告江礼福。 原告费明华。 原告江远航。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莉。 委托代理人蔚琼琼。 原告江礼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59号

原告江礼福。

原告费明华。

原告江远航。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莉。

委托代理人蔚琼琼。

原告江礼福、费明华、江远航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原告江礼福、费明华、江远航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礼福、费明华、江远航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