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左智福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被上诉人江津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分房明细表》;3、《宅基地交地备忘录》;4、《常住人口登记卡》;5、《营业执照》、《税务登

被上诉人江津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分房明细表》;3、《宅基地交地备忘录》;4、《常住人口登记卡》;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7、《选房明细表》、《承诺书》;8、《房地产权证》、《江津县社员土地使用证》;9、《房屋拆迁补偿清册》;

上诉人左智福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江津县社员土地使用证》;2、房屋照片三张;3、《房屋拆迁补偿清册》;4、《证明》一份;5、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咨询意见书》;6、江津区国土房管信访处(2012)2号《信访处理意见书》。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2009年5月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9)4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德感组团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收了包括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凉风垭居民组在内的集体土地,同月21日江津区人民政府和江津国土局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通告》(江津府布﹤2009﹥15号)和《关于实施德感组团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江津国土房管公﹤2009﹥53号),上诉人的房屋属征收土地范围内应当撤除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2010年4月20日,拆迁工作人员与上诉人一起对上诉人应当拆迁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实地丈量,并制作了《房屋拆迁补偿清册》,上诉人在该清册上签字加盖手印予以确认。2010年4月28日和30日,上诉人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宅基地交地备忘录》。拆迁人按照补偿清册所确认的面积,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全部支付给上诉人,且上诉人已领取完毕,上诉人自行撤除了房屋。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108.23平方米住宅未予安置,而请求确认违法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左智福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左智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