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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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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立芳、张某某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小华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 S貌统苑故抢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小华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用餐吃饭是劳动者日常工作中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是保证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前提。本案中,张小华工作时间是连续工作48小时,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餐,张小华为当班期间用餐买菜的行为与其工作有紧密的联系。上诉人对张小华同班的郑泽燕调解笔录中,郑泽燕对伙食问题陈述是“自己买菜来煮,自己协商,费用我们两个人平摊,一般由张小华带菜过来”,唐安平、马毅等人的相关陈述也印证了用餐是员工自行协商解决。张小华发病时间是在9:00分,而正常交接班时间是8:30分或8:00分。以上可见,张小华买菜的行为不仅是解决自己用餐问题,也是解决同班同事用餐问题。张小华买菜的行为与其工作联系紧密,应属其工作应有的部分内容,张小华病发的时间应在工作时间之内。万盛人社局应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其未有效送达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上诉人万盛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杰

审 判 员  胡 军

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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