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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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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秀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九龙坡区社保局举示的(渝劳办发(2000)250号)通知,适用于本案,依法予以确认。吴加秀举示的1-3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但不能证明九龙坡区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其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九龙坡区社保局举示的(渝劳办发(2000)250号)通知,适用于本案,依法予以确认。吴加秀举示的1-3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但不能证明九龙坡区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渝劳办发(2000)250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原重庆市劳动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庆市区域内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作出的规定,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法律、法规、规章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现在重庆市范围内仍具有普遍约束力。被上诉人九龙坡区社保局及原审法院以该通知为依据,并无不当。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项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以前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吴加秀的履历,其从1992年6月后即不再从事教育工作;吴加秀离开教师队伍后,虽在1993年3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是被调动或招收到其他部门。故吴加秀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社保局为吴加秀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认定吴加秀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3年3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加秀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加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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