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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易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61号 原告马易。 委托代理人詹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廖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61号

原告马易。

委托代理人詹萍,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廖杨。

委托代理人钟创新。

原告马易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5月23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易的委托代理人詹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廖杨、钟创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8日,被告作出南岸府复(2014)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南岸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马易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马易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举示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关于马易在金阳罗马假日小区商住房抵押贷款暂不能偿还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36号(金阳罗马假日)7幢12-4号房屋拍卖成交报告》,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补正材料。

3、南岸府复(2014)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8日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4、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凭证,拟证明2014年4月8日电话通知原告领取,原告以在外地为由,要求邮寄送达,被告遂于4月9日邮寄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

原告诉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因案件的执行,作出(2014)渝南法委拍字第002号《司法拍卖委托书》,将原告唯一住房委托拍卖。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当,请求缓办房屋拍卖事宜。为此,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却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南岸府复(2014)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并举示的证据有:

1、南岸府复(2014)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情况说明。

3、《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36号(金阳罗马假日)7幢12-4号房屋拍卖成交报告》。

4、重庆未来之家汇报材料1套。

以上1-4号证据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被告辩称,1、被告程序合法。被告于2014年4月3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4月8日补正材料后,被告于当日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次日依法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原告申请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行为申请复议,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原告对该司法拍卖行为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举示的证据2-4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与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相同,与本案有关联,且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2、4号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南法委拍字第002号《司法拍卖委托书》,委托重庆市公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原告马易所有的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36号7幢12-4号房屋一套。2014年2月13日,重庆市公得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整体拍卖。同月17日,重庆市公得拍卖有限公司与该房屋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对该房屋拍卖成交予以确认。2014年4月3日,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被告确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南法委拍字第002号司法拍卖委托的具体行为不当,请求缓办房屋拍卖事宜。4月8日,原告向被告补充提交《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36号(金阳罗马假日)7幢12-4号房屋拍卖成交报告》后,被告于同日作出南岸府复(2014)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马易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决定书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对该决定书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南岸府复(2014)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据此,本案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5日内,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其具有法定职权和职责,且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原告针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属司法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易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