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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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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负责璧山区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已经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对高琴系上诉人六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负责璧山区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已经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各方当事人对高琴系上诉人六合彩印厂职工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中,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工伤认定申请表》中高琴对受伤经过的简述,结合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璧山县中医院的病历资料,并向上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综合全案案情,在法定期限内认定高琴2013年11月10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六合彩印厂不认为高琴的受伤是工伤,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高琴所受伤害并非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雪莲

代理审判员  李 宜

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长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