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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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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圣亮、唐信树等与安徽省财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省财政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茹海等十人的申请材料、EMS单,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材料。2.电话记录单、通话单,证明其于2014年10月20日下午就已经告知原告该信息属于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制作的政府

省财政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茹海等十人的申请材料、EMS单,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材料。2.电话记录单、通话单,证明其于2014年10月20日下午就已经告知原告该信息属于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并向原告告知了黄山区财政局的具体联系人。3.《关于转办申请太平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证明其自收到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流程办理该事项,不是“不作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确属于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制作的信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其按照法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6.《黄山区财政局关于太平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公开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证明黄山区财政局在收到其函件之后,按照要求依法办理此事。

茹海等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原告主体资格。2.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附件),证明其是在收到财政部的信息告知之后,依据告知,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申请信息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快递回执,证明其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4.安徽省人民政府皖行复(2014)28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其依法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收到复议决定之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亦规定:市、县政府对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太平湖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黄山区财政局后,纳入黄山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黄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上诉人申请的“项目名称、拨付时间及接受款项的单位等信息”,属于黄山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支付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应由具体负责该项目的黄山区财政局制作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省财政厅2014年10月16日在收到上诉人茹海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其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20日即跟赵金胜取得联系,已告知没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告知相关信息在黄山区财政局,可与之联系,且要求黄山区财政局进行相关信息公开的工作,虽然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予以书面答复,但已经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非不履行职责。茹海等十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旋光远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丁亚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