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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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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习科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违法行为的组织者、鼓动者以及实施违法行为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何习科当天在非法聚集现场鼓动群众,其行为触犯了前述规定。北碚区公安分局作出碚公(朝)决字(2014)第10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前向何习科告知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和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何习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习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审 判 员  王 蓓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蒲险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