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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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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仁涛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3、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

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3、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正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文]第六条规定,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审核审批的职责。

本案,上诉人韩仁涛请求将1960年3月至1964年3月期间计入其连续工龄并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提供的万盛区人民政府农业财贸办公室书面证明、万盛派出所原始调查档案、重庆精益食品厂、重庆市南桐矿区糖果厂书面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以及有关的证人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于1960年作为正式职工在万盛区原东林贸易公司工作的事实,相反,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于1960年3月到1963年6月期间在重庆市南桐矿区青年商业技校、重庆市东风食品厂南桐分厂等处学习工作。1963年6月因上诉人违纪而被单位处理回家,离开单位,在家待业。此期间不符合连续工龄计算的条件。次年1964年4月下乡当知青,1979年3月,被录取为南桐矿区糖业烟酒公司集体所有制职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退休待遇审核中,根据1979年3月南桐矿区计委《集体所有制新工人录取通知书》以及劳动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将上诉人1964年4月至1979年2月知识青年下乡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待遇符合现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1960年3月至1963年6期间确认为连续工龄并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现行国家社会保险的政策及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仁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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