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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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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王敏等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根据《重庆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登记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一)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二)单位证明、个人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三)有

根据《重庆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登记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件:(一)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二)单位证明、个人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三)有关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第七条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登记发证。本案中,永川土房局为上诉人颁发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符合《重庆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故向上诉人颁发的永乡房产字第8493xxx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系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永川土房局为上诉人颁发的永乡房产字第8493xxx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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