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佳瑞模具精加工厂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上诉人佳瑞模具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申请证人孔国焕出庭作证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孔国焕出庭作证,称:我于2012年3月份在九龙坡区华岩半山村租赁了厂房(面积约500平方米)从事机械加工,未

上诉人佳瑞模具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申请证人孔国焕出庭作证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孔国焕出庭作证,称:我于2012年3月份在九龙坡区华岩半山村租赁了厂房(面积约500平方米)从事机械加工,未办理营业执照。2012年夏天,我将其中的约60平方米转租了给佳瑞模具厂从事生产经营。我当时只有一台机器设备(钻床),2013年3月初其聘请徐世飞为钻工,具体从事深孔钻,工资为每月3000元。2013年3月15日,徐世飞在厂里抬铁棒时受伤。受伤后,我将徐世飞送到医院治疗,医药费是我垫付的。伤好后,徐世飞又回来工作到2013年8月才离开。2014年年初,我取得了个体工商执照(字号:九龙坡区九龙坡园区宝丰机械加工厂)。拟证明徐世飞是孔国焕聘请的工人,工资也是孔国焕支付的,徐世飞与佳瑞模具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该厂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人徐世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举示证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1-5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6、7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佳瑞模具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徐世飞受伤的事实及治疗情况,予以采信;8、9号证据是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其他证据能相应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采信;10-12号证据是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在行政程序中调查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采信。对佳瑞模具厂举示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佳瑞模具厂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证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其证言,故该证据不能达到佳瑞模具厂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具有作出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向上诉人佳瑞模具厂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了调查核实,于六十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徐世飞与上诉人佳瑞模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该公司钻工。被上诉人徐世飞在上诉人佳瑞模具厂车间上班抬铁棒过程中,右手指被铁棒压伤致指远端骨折、皮肤挫裂伤。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病历资料、刘家鑫、林祥友的证言与胡涛、杨忠的调查笔录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佳瑞模具厂虽认为徐世飞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徐世飞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39062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佳瑞模具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佳瑞模具精加工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