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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文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站东路200号xx号。2013年9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沙府房征决(2013)3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56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2013年9月

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站东路200号xx号。2013年9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沙府房征决(2013)3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56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公告》,告知该府已于2013年9月12日决定对沙坪坝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载明了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征收签约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附有《沙坪坝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沙坪坝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改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实施办法》。同日,被告在沙坪坝区站东路200号(怡馨大厦大厅)张贴公示了上述《征收公告》。2013年12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和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hcz1020130319号《协议书》,协议载明“因沙坪坝火车站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需要,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站东路200号xx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原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捺指印。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了《征收公告》并予以张贴公示。对于拆迁人数众多,不宜一一送达的情形,被告通过在拆迁楼房大厅处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征收事宜,并无不当。同时,2013年12月21日,原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捺指印,证明原告对该协议书的内容是知晓的。因此,可以推定原告最迟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时应当知道《征收决定》的内容及存在。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才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无不归结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造成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14)32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其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平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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