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承伍与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3、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横山镇新荣村林口社王承伍反映宅基地复垦一事的处理意见》及转送给横山镇纪委的綦纪信转字(2013)10号文件,拟证明横山镇政府对王承伍的宅基地进行了复垦,王承伍找相关部

3、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横山镇新荣村林口社王承伍反映宅基地复垦一事的处理意见》及转送给横山镇纪委的綦纪信转字(2013)10号文件,拟证明横山镇政府对王承伍的宅基地进行了复垦,王承伍找相关部门反映过情况;

4、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綦访转(2013)第98号《信访办公室转送单》及横山镇政府《横山镇关于綦信转(2012)198号信访问题的回复》,拟证明内容同上;

5、横山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横山镇政府对王承伍的房屋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复垦施工。

一审法院就王承伍提交的綦巨集建(1990)字第1XXX号《集体建设土地用地使用证》和207房地证2011J字第2X××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所分别指向的土地,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了调查,该局经现场调查和查阅档案记录后,向一审法院出具了证明,证明该两证所登记的集体土地为同一宗土地,且王承伍在办理该《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时所提供的办证资料中,证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遗失。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横山镇政府举示的证据2是关于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四至范围界定的说明,出具该证据的系对该区域土地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即横山镇国土管理所,其对此所作说明合法有效;对于横山镇政府提交的其余证据,王承伍无异议,予以确认。王承伍举示的证据1,经调查核实,该两证所指向的土地是同一宗,不能证明王承伍有两处宅基地;王承伍举示的其余证据,均不能证明横山镇政府对其宅基地进行了复垦施工。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可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是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

本案中,王承伍要求确认横山镇政府行政复垦行为违法一案,已经本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裁决书以上诉人王承伍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横山镇政府的复垦行为没有被确认为违法,上诉人王承伍要求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故被上诉人横山镇政府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王承伍所提交的綦巨集建(1990)字第1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因其所指向的土地为上诉人王承伍现居住的宅基地,并未被复垦;而上诉人王承伍主张被上诉人横山镇政府非法复垦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未登记在上诉人王承伍名下,故上诉人王承伍不是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上诉人王承伍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横山镇政府就其行政复垦行为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承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裁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