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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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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一审法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路平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明江津区医保中心对赵本维医疗费不予支付的答复情况,证据2证明江津区医保中心已支付赵本维工亡待遇的项目及金额,证据3证明赵本维系工亡,证据4

一审法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路平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明江津区医保中心对赵本维医疗费不予支付的答复情况,证据2证明江津区医保中心已支付赵本维工亡待遇的项目及金额,证据3证明赵本维系工亡,证据4证明仲裁裁决的情况,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5-10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江津区医保中心提交的依据,真实、合法,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是江津区域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并办理支付事宜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规定均表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又未提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申请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对赵本维因工伤亡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提出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作出的《情况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问题。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收到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要求赔付赵本维医疗费用的申请后,作出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说明》,实质上是对该赔付申请作出的拒绝报销的答复。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向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该《情况说明》也并非行政复议决定,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提出要求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去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继而申报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同时,该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初已经向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进行了申报的问题。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只有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支付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虽然于事故发生当日,在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处就赵本维发生事故的相关情况填报了《参加工伤保险事故登记表》,但该事故登记表只是一个事故报告性质的登记,仅简要记载了伤亡人员信息、事故概况、就诊医院等信息,不能视为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登记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对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申请赔付医疗费的申请作出不予报销的答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江津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赵本维因工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20,419.80元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路平运输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路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傲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