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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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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石坪桥百信家常菜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共6页);2、九人社伤险认补字(2013)29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3、九人社伤险认受字(2013)329号《工伤认定受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共6页);2、九人社伤险认补字(2013)29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3、九人社伤险认受字(2013)329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4、九人社伤险认举字(2013)32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邮寄送达详情单;5、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2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6、《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详情单(共3页);以上证据拟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7、个体正式登记信息,拟证明百信家常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8、病历资料(共3页),拟证明陈贵芳受伤事实及治疗情况。9、焦金亮陈述的事情经过;10、协议书。以上9、10号证据拟证明陈贵芳受伤的基本事实。11、庭审笔录,拟证明百信家常菜与陈贵芳的劳动关系成立及陈贵芳受伤的情况。1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适格,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诉人百信家常菜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1、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2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特快专递查询单,拟证明百信家常菜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诉讼。2、(2013)九法民初字第0689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陈贵芳是被焦金亮打伤的,应属侵权人身损害纠纷,不属于工伤,且陈贵芳已经得到了赔付。同时,还证明陈贵芳受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

被上诉人陈贵芳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1-5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6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百信家常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该证据予以采信;7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陈贵芳受伤的事实及治疗情况,依法予以采信;8-9号证据是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在行政程序中依法收集、调查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陈贵芳与百信家常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陈贵芳受伤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10号法律依据适用于本案。百信家常菜举示的1号证据真实,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2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百信家常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当事人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百信家常菜提出一审法院已经对被上诉人陈贵芳诉上诉人的经营者肖伟和侵权人焦金亮健康权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就不应当再以工伤案件受理本案、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此,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虽然将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答复作为法律依据适用不当,但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并以此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贵芳虽年过55周岁,超过我国目前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上诉人百信家常菜上班,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另一员工焦金亮与他人玩耍过程中被误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本案被诉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2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贵芳的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至于上诉人提出其未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因有证据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将该举证通知书按照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并附注有上诉人经营者肖伟的电话,经查询该邮件亦有人签收,故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对举证通知书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2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贵芳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九龙坡区石坪桥百信家常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