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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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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银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王厚银。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原告王厚银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王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王厚银。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原告王厚银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王厚银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厚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厚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厚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厚银负担。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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