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定伦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5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段古南至文龙道路防护绿化工程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628号)批准,2012年9月19日綦江政府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5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段古南至文龙道路防护绿化工程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628号)批准,2012年9月19日綦江政府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江津至綦江项目(綦江段)建设征收永新镇、文龙街道、古南街道部分村社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江府(2012)153号),征收了原告所在的綦江区文龙街道等3个街镇部分集体土地房屋。綦江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綦江土房局公示青苗附(构)着物勘丈结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并实施了征地。原告王定伦户的房屋在此次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属于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65.14平方米,证载面积248.7平方米,无证面积16.44平方米。按照规定应安置住房面积为105平方米。原告王定伦和王定伦的母亲邹明珍、妹妹王定容系安置人员。原告王定伦的配偶周雪红、女儿王璟宇系城镇户口。原告王定伦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补偿安置相关手续,征地实施单位以原告的名义将相关补偿款项存入专户。原告王定伦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向綦江政府申请协调。2013年5月23日,綦江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协调意见书》。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渝府地裁(2013)19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裁决綦江政府重新组织协调。2013年9月5日,綦江政府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协调意见书》。原告遂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渝府地裁(2013)35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对原告提出的支付邹明珍、王定容母女二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予与其同住配偶、女儿每人15平方米住房安置的请求裁决由綦江土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原告的其他安置补偿要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决书。

另查明,2014年1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原告王定伦签订了《綦江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安置),重庆市綦江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原告王定伦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书》(安置人员:周雪红、王璟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据此,被告市政府作为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对原告王定伦提出的申请进行裁决的职权。

本案中,对于原告王定伦申请的支付邹明珍、王定容母女二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予与其同住配偶、女儿每人15平方米住房安置的请求,被告作出“由被申请人(綦江土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裁决,该项裁决无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原告要求对栽种香樟、榕树等按征收价格进行征收补偿的问题,被告认为对于原告所有的零星栽种的树木已采取自行处置并进行适当补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对该项请求裁决不予支持。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该项请求已适当补偿的事实,故被告裁决对原告要求补偿零星栽种树木的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裁(2013)35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3)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林华

代理审判员  曹 怡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