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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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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行政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被上诉人金凤区交警二大队辩称,一、认定上诉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三、被上诉人依法扣留上诉人所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程序合法。综

被上诉人金凤区交警二大队辩称,一、认定上诉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三、被上诉人依法扣留上诉人所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程序合法。综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依法作出的银公交决字(2014)第640106-29001751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公交保决字(2014)2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且对上诉人予以处罚、记分和要求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波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涉案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与马丽撤离事故现场,因与马丽就交通事故协商解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报警却未报警,并在马丽报警后,将其车辆停放在快赔中心停车场后自行离开,被上诉人金凤区交警二大队针对上诉人的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瑾

审  判  员    张鑫

审  判  员    彭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哈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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