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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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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中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见,认定“上下班途中”除考虑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外,还应结合行程路径、上下班时间和目的地三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而对该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还必须符合“合理性”的原则。本案,各方对于刘秀娟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刘秀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为其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本院认为,首先刘秀娟的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2年10月5日6时20分许”,并未确定事故发生时间就为“6时20分”;其次,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除了考虑居住地及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的距离外,还应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等因素。该合理时间并非仅依据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而认定,亦不会受到员工提早或推迟上下班的影响,也就是说职工若存在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可以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不影响对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故被上诉人认定刘秀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虽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该两证人证言并不能证实刘秀娟发生事故并非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市人社局收到原审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新中鲁公司履行了送达及举证答辩告知等法定义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新中鲁公司关于市人社局程序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新中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月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