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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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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玉、赵瑞英与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张仲玉,男。 原告赵瑞英,女。 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维强,县长。 原告张仲玉、赵瑞英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初字第66号

原告张仲玉,男。

原告赵瑞英,女。

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维强,县长。

原告张仲玉、赵瑞英诉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尚 华

审 判 员  刘玉玉

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