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74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龙角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尧,经理。 原告袁三汉 委托代理人张孔华,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区长。 委托代理人邬循武。 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三汉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三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三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三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三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三汉负担。 审 判 长 周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