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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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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章秀、孙宏明等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案上诉人胡章秀、孙宏明、孙晓勤向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要求公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与大渡口区房管局签订的东风村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工作目标责任书,是行政机关在日常

本案上诉人胡章秀、孙宏明、孙晓勤向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要求公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与大渡口区房管局签订的东风村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工作目标责任书,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进行书面回复,告知上诉人该信息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答复送达胡章秀、孙宏明、孙晓勤,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并未给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足以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正确,上诉人胡章秀、孙宏明、孙晓勤要求确认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章秀、孙宏明、孙晓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章秀、孙宏明、孙晓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