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九龙坡政府辩称,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作了详细说明。2、上诉人所述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重大、复杂案件没有法律依据。3、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25项证据就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也无法律依据。4、本案在第二次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谢熙拒不配合庭审,不举证质证、自己放弃了权利。 被上诉人九龙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专项规划]》;3、渝府(2006)2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大杨石组团H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含I、K标准分区局部地块调整)的批复》及渝规高新储备函(2010)0010号文附图;4、重庆市九龙坡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1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5、九龙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6、九龙坡发改函(2011)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新区部分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2011年计划的复函》;7、九龙坡区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会审意见;8、(九龙坡房管文(2011)9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为征收项目的请示》;9、九龙坡府(2011)3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将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确定为征收项目的批复》。10、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在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及公示照片;11、《关于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示的通知》及公示照片;12、《关于协商选定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示照片;13、《关于确定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示照片;14、(2011)渝九证字第1870号《公证书》;15、委托书;16、产权调换房源落实依据;17、《重庆九龙坡区双巷子危旧房改造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结果》;18、《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照片;19、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举行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及公示照片;20、九龙坡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批表;21、城市房屋征收专项资金证明;22、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听证笔录》;2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备案意见书;2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纪要;25、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的征收决定》及公示照片。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正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石桥铺双巷子旧城改建项目涉及公共道路整治、公共网管整治等市政公用项目,以及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上诉人九龙坡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九龙坡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程序和必要要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的规定,故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储惠、谢德尧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将本案移送九龙坡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储惠、谢德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储惠、谢德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应禧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