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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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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万庭等10人与蒙自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实被告不具征收天竺路4号的主体资格。证据3-5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房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实被告不具征收天竺路4号的主体资格。证据3-5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房地产出让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49户私房部分的出让并未实际履行,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993年11月20日蒙自市人民法院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蒙自市天竺路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681.202㎡,不含地块东侧、北侧的道路面积971.78㎡。后蒙自市人民法院在该土地上建盖了临时办公楼,在北面建盖了两幢共50套住宅(其中1套为蒙自市法院的公房,49套为职工集资的私宅),职工住宅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土地使用证未与办公区分开,均在蒙自市法院的名下。2011年5月10日,蒙自市人民法院通过蒙自市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昆明星迪嘉拍卖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公开拍卖该院办公区资产,俊豪公司获得了竞得权。同月18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与俊豪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出让合同》,合同第一条明确:出让土地为天竺路4号地块。该地块东临天竺路,北至蒙自市开发区办公区,西紧临蒙自糖厂,南至天竺路与文澜路交叉口部分民居。土地总面积为5006.41㎡,计7.509亩。规划面积内涉及49户私有产权房由乙方原则上参照《蒙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私产)赔还条件》在新建项目住宅房内予以赔还。甲方协助乙方按“赔还”条件签订赔还协议。第二条出让资产范围:天竺路4号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绿化植物不在出让范围内,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为70年。

2012年5月7日,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向俊豪公司颁发了蒙国用(2012)第1768号土地使用证,证上载明土地坐落于天竺路4号,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4112.65㎡(该面积已扣除两幢职工房改房占地面积896.86㎡)。蒙自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将蒙自市人民法院周边片区改造(俊豪中央大街二期)列为该市2013年建设项目计划,并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年6月26日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俊豪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为蒙自市天竺路2号、4号,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金融用地,用地面积9092.01㎡。2013年9月13日,被告公布了蒙政公(2013)6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征收天竺路蒙自市人民法院内私人产权房屋。征收部门为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蒙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征收部门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于同月20日报送蒙自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补偿费用1000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存入蒙自市财政局城镇资产经营管理科账户。同年11月15日,被告公布蒙政公(2013)12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同年12月13日召开了政策解答会,将征求意见情况向被征收人作了答复,同年12月25日作出《中央大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情况说明》。2014年2月28日,蒙自市人民政府作出2号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范围:蒙自市中央大街二期片区位于文澜镇辖区,东至天竺路人行道内侧,南至天竺路6号(私房)房屋北侧外墙,西至州国税培训中心及原蒙自糖厂宿舍外墙,北至天马路人行道路内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设施及其他附着物等。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蒙自市中央大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的房屋均在2号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内。

2013年12月23日,俊豪公司曾向蒙自市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提交申请,以俊豪中央大街二期项目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已基本到位为由,请求该中心征收天竺路4号蒙自市人民法院地块上两幢49户私有住宅房,征收后将该地块约896.86㎡交俊豪公司统一开发建设。截至本案开庭时止,已有38户住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号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及权限。

本案中,俊豪二期工程被蒙自市人民政府列为2013年建设项目计划,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案的蒙自市天竺路4号二幢房改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土地,且该片区为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属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报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告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被征收人作了答复。征收部门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作出2号征收决定(公告)后,并进行了公告,其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综上,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号征收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万庭、张锡勇、王善明、普建周、杨炳国、张丽、李玉珍、李瑞珍、李俊晖、李丽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云辉

审 判 员  王宏伟

代理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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