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缘居农家院与利云农家院系平谷区金海湖镇海子村相邻两家农家院,王淑平系满缘居农家院服务员,杨宝兰及其丈夫刘××共同经营利云农家院。2013年8月18日13时许,王淑平与杨宝兰、刘××因揽客一事发生口角,后王淑平与杨宝兰互殴。当日,平谷公安分局下属金海湖派出所接报警后出警并立案。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平谷公安分局对王淑平、杨宝兰夫妇、在场证人邢×、焦×、周×、曹×、谭×等人进行询问,对王淑平、杨宝兰进行调解未果。2013年9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京平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6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杨宝兰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平谷公安分局在履行了告知、审批等程序后,于2013年11月5日对王淑平作出561号处罚决定,给予王淑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王淑平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现已执行完毕,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尚未执行。王淑平不服平谷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561号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561号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在一并审理的(2014)平行初字第21号行政案件中,认为王淑平相关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淑平要求撤销561号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另,平谷公安分局认定杨宝兰与王淑平相互撕扯,致使王淑平头部受伤,2013年9月30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京平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6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淑平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平谷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5日对杨宝兰作出京公平行罚决字(2013)00056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现均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王淑平在起诉平谷公安分局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561号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于本院在(2014)三中行终字第987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已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2014)平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因此,平谷公安分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王淑平要求平谷公安分局赔偿1276.45元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淑平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杨旸代理审判员董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韩 鑫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