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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邹艳杰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终字第4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艳杰,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友,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中行终字第4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艳杰,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友,男,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杰清,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艳杰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4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邹艳杰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邹艳杰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邹艳杰的起诉。

邹艳杰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程序严重违法,立案审理程序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剥夺上诉人合法诉权,裁定书格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诉涉及内容为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属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的规定,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现上诉要求:依法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42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或由本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邹艳杰之诉讼请求属于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邹艳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英伟代理审判员王琪璟代理审判员胡晓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金 涛 书  记  员 韩 鑫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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