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郝金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之规定,广平县公安局作为原告居住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北京市警方对原告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与被告对原告行政拘留处罚不构成重复处罚。原告诉称被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或诉讼期间内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属违法行为及被告剥夺原告听证权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广公(南阳)行罚决字(2014)0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金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金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会臣 审 判 员 何继涛 人民陪审员 张 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帅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