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市住建委收到王志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石景山区五里坨建设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0607地块的拆迁实施方案、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安置房屋证明”。同日,市住建委作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1153号-回登记回执。2013年11月27日,市住建委作出第1153号告知书,告知王志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市住建委公开范围,建议王志强根据所涉具体项目情况向属地区县征收拆迁管理部门查询。王志强不服该告知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3)8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住建委作出的第1153号告知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2月13日邮寄王志强。王志强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区、县国土房管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王志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石景山区五里坨建设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0607地块的拆迁实施方案、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安置房屋证明”。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单位须向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实施方案、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安置房屋证明等材料,市住建委并不收取上述材料。在此情形下,市住建委告知王志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其公开范围,建议王志强根据所涉具体项目情况向属地区县征收拆迁管理部门查询并无不当,亦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王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志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王志强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志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蔡 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