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德艳等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另,张德艳、张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市农委(2014)第3号-回《登记回执》、市农委(2014)第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政农发(2011)18号文件、海淀区农委(2014)第15号-回《登记回执》、北京市海淀区农

另,张德艳、张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市农委(2014)第3号-回《登记回执》、市农委(2014)第3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政农发(2011)18号文件、海淀区农委(2014)第15号-回《登记回执》、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张德艳、张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上述证据系张德艳、张辉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且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接纳。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30日,张德艳、张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苏家坨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包括汇总表和明细表(清产核资时点:2010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苏家坨镇政府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2014年1月21日,苏家坨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张德艳、张辉送达。2014年2月14日,苏家坨镇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2014年2月15日送达张德艳、张辉。张德艳、张辉不服,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30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告知书。张德艳、张辉亦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苏家坨镇政府根据张德艳、张辉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其公开了共计27页的前沙涧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情况,不足以支持张德艳、张辉关于苏家坨镇政府尚有4页报表没有公开的诉讼主张,故苏家坨镇政府所作被诉告知书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此外,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苏家坨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其延期答复行为得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批准系程序瑕疵的认定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德艳、张辉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德艳、张辉关于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告知书,判令苏家坨镇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德艳、张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 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