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诉决定作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结果亦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26971号关于第10380515号"舒尔健智能卫浴SURE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山市美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薛 政 人民陪审员 郭桂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