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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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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美图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综上,被诉决定作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结果亦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综上,被诉决定作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结果亦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26971号关于第10380515号"舒尔健智能卫浴SURE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山市美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薛 政

人民陪审员  郭桂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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