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月,任昌硕等人向苏家坨镇政府提出依法行政申请,要求苏家坨镇政府“依法立即停止北安河村村委会对北安河村民宅基地的非法腾退行为;依法追究北安河村村委会非法腾退行为的责任;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苏家坨镇政府在对任昌硕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获取了北安河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苏家坨镇北安河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北部办关于海淀区北部地区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90号)等材料。2014年3月1日,苏家坨镇政府向任昌硕等人作出被诉答复。任昌硕等4人不服该答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该规定,苏家坨镇政府具有对北安河村委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苏家坨镇政府在接到任昌硕等人递交的依法行政申请后,就其反映的问题向北安河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任昌硕等人“所反映的村委会欺上瞒下损害村民利益及村委会进行的腾退行为‘非法’等情况无证据支持”,据此所作被诉答复并无不当。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昌硕等人作为北安河村村民,可通过村民自治的相关途径,解决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任昌硕等4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任昌硕等4人关于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不属村民自治范畴,北安河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进行腾退行为违法等上诉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并判令苏家坨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任昌硕等4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昌硕、孙长瑞、刘选民、王春淼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薛政代理审判员李赟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