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答辩称:以前的处罚都已经被撤销,本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处罚原则。我局依职权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履行了法定程序,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郑坤礼持有的汴房地权证字第(3302493)号《房地产权证》显示:房地产权利人郑坤礼,房地产坐落开封市北郊北关村,使用权类型划拨,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36.07平方米,土地用途城镇单一住宅,建筑结构混合,总层数1,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均为130.25平方米,用途住宅。 2005年7月,郑坤礼办理了汴郊(2005)第009号《临时施工执照》,该《临时施工执照》显示:建设个人郑坤礼,工程位置北郊乡北关街,改建,座向北屋西拐,数量一栋,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层数一层,总高度3.7米,结构砖混。此后郑坤礼未按照该《临时施工执照》进行建设,而是将原房屋扩建为北屋二层,建筑面积193.06平方米,高度7.15米;建西屋一层,建筑面积179.25平方米,高度4米。房屋竣工后,郑坤礼持有的汴郊(2005)第009号《临时施工执照》于2006年8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6)龙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 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因郑坤礼2005年7月违法扩建房屋,于2005年11月21日和2008年1月21日分别作出龙建文字(2005)55号《关于对郑坤礼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和龙建文字(2008)003号《关于对郑坤礼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 2008年7月29日,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龙建文字(2008)067号《关于对郑坤礼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但被告送给第三人郑坤礼的是龙建文字(2008)064号《关于对郑坤礼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两份处理决定除文号不同外,其他内容均相同。 本院认为,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列明汴郊(2005)第009号《临时施工执照》的主要内容,遗漏了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对郑坤礼的同一违法事实再次作出处理,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应当提供对这一违法事实已经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及该处理决定是否生效的证据,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未提供上述应提供的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在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4次作出《关于对郑坤礼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但均被依法撤销”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龙建文字(2008)067号《关于对郑坤礼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 三、判令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建设 代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