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系土地整理储备朝阳分中心进行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中因拆迁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情形。因此,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所涉拆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和东里,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袁守义关于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袁守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蔡琳代理审判员何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