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晟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故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拆迁行政许可,在没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已经超过许可期限,不能再予以适用,平谷住建委已无权进行拆迁行政许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不是为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的,并无法律、法规中有拆迁概念,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拆迁规章,故该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一审法院以该规章为依据认定平谷住建委有权实施拆迁行政许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拆迁许可证。 平谷住建委、土储平谷分中心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平谷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核发被诉拆迁许可证的卷宗材料,用以证明土储平谷分中心有权向平谷住建委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该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平谷住建委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被诉拆迁许可合法有效。卷宗材料包括: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受理通知书;3.用地预审意见;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5.项目批复;6.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7.平谷区金海湖小镇B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公示证明;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9.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10.办理结果通知书;11.被诉拆迁许可证存根、金海湖小镇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公告及公示证明;1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