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案中,土储平谷分中心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夏各庄镇政府受托于土储平谷分中心参与拆迁工作,涉案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委托的公司拆除。对于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土储平谷分中心、夏各庄镇政府在涉案房屋拆迁过程中实施的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论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李 少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