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储平谷分中心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交了如下证据:1.京政地字(2011)2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二○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涉案土地已经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复;2.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证明平谷区金海湖小镇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已经进入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土储平谷分中心可以提交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办理拆迁手续;3.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承诺书、租房补充协议、交房验收单、山海名居定向安置房认购单,证明张秀龙已经与土储平谷分中心委托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涉案宅院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张秀龙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法院不予采纳;证据3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证据4、5、6、7、8与被诉拆迁许可证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平谷住建委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证明目的成立,法院均予采纳。 土储平谷分中心提交的证据1真实,证明目的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证据2同对平谷住建委提供相应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3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同意一审法院认证意见。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称述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如下事实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