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吴苏燕与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庄园租赁合同》,约定吴苏燕租赁种植合作社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村的×庄园×号种植园。西田各庄镇政府于2013年7月2日依其对种植合作社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对×庄园×号种植园内用于居住生活的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吴苏燕因不服西田各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本案行政赔偿之诉。经审理,一审法院已就吴苏燕不服西田各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确认西田各庄镇政府于2013年7月2日对×庄园×号种植园内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