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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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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江与邯郸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29号 原告魏江。 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魏江诉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魏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29号

原告魏江。

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魏江诉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魏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江减半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