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