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冉国州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一、对被上诉人冉国州申请公开的第一部分内容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及所在原单位的任职是否为政府信息的问题。上诉人上诉意见为记载相关信息的中原办(2012)26号文为中共中原区

本院认为:一、对被上诉人冉国州申请公开的第一部分内容“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及所在原单位的任职”是否为政府信息的问题。上诉人上诉意见为记载相关信息的中原办(2012)26号文为中共中原区委办公室制作,而中原区委办公室并非行政机关,因此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这一定义来看,无论行政机关是否相关信息的发布单位,只要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了相关信息,该部分信息即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冉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属于承担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在上诉人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从常理来讲,其履行的应当是政府工作职责,上诉人以其不是相关信息文件的发布单位为由即认为该信息不是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对上诉人答复称其没有“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信息是否合法的问题。作为负责城中村改造的临时性机构,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承担有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履行着相关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责,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晓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