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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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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明与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诉人黄永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系涿州市名流一品住宅小区业主,于2014年10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上诉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依法公开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南段名流一品住宅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上诉人黄永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系涿州市名流一品住宅小区业主,于2014年10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上诉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依法公开位于涿州市范阳中路南段名流一品住宅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过上诉人补充材料,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被上诉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罔顾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黄永明申请公开名流一品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答复,判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登记公开材料查询登记办法》第二、三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不可以公开。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内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我局根据上诉人申请,征求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开发公司给我局回复不同意公开,我局进行的答复。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上诉人黄永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了征询意见函,没有对黄永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中,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供黄永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导致法院无法判断黄永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黄永明申请公开名流一品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答复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永明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黄永明申请公开名流一品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答复;

三、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