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芩上诉称,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其所作答复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虹口规土局辩称,上诉人的申请没有指向确定的地块及信息载体,被上诉人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补正程序,于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两次补正的内容均与原申请内容相同,不能据以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并据此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申请的内容指向明确,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张芩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