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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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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龙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赔偿二审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省移民办答辩称:一、答辩人的信息公开行为合法且没有造成上诉人经济权益损害,上诉人请求答辩人给予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上诉人所称的果树补偿而言,答辩人仅是依据上述部门批复的补偿标准,把

被上诉人省移民办答辩称:一、答辩人的信息公开行为合法且没有造成上诉人经济权益损害,上诉人请求答辩人给予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上诉人所称的果树补偿而言,答辩人仅是依据上述部门批复的补偿标准,把上级拨付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地市移民局,至于向上诉人如何支付,并不是答辩人的职责。何况上诉人的果园地也不是答辩人征收的,也不存在答辩人违法征收的情况。答辩人的信息公开行为与上诉人请求赔偿附属物补助款、转卖果树款及利息损失等,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性,信息公开行为不存在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的情形。故上诉人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请求答辩人给予赔偿属于赔偿义务主体错误。上诉人如果是因为征地行为而产生了损失,应当找有关征地部门来解决,并不是请求答辩人来给予赔偿。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土地补偿争议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不得就该土地补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答辩人的信息公开行为合法且没有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害,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当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金龙因诉河南省移民办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刘金龙诉河南省移民办信息公开行为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了行政裁定。二审期间,因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证明了其起诉并不超期的事实,故本院二审撤销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系因为被上诉人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即本案应当以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因与本案相关的信息公开案件本院已经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本案也应发回一审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信丽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