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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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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理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合理,男,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系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合理,男,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系上诉人之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远,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合法,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合理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合理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