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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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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华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并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2014年11月27日收到上诉人赵继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并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2014年11月27日收到上诉人赵继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依法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公开“永源浜7号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经过查找后发现该机关不存在上述信息,遂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上诉人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提供《静安区南京西路永源浜5号、7号地块委托动拆迁及部分市政设施配套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且该合同的内容亦无法证明其要求获取的永源浜7号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客观存在。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继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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