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受理和处理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延期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预算拨款凭证(回单)系被上诉人与银行之间对账的凭据,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财务内部管理信息,对外不产生影响,并据此答复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可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